室务委员会工作章程
作者: 日期:2018-04-02
第一条 为贯彻和完善实验室的主任负责制,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、民主化和规范化,实验室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室务委员会(以下简称室务会)。
第二条 室务会由实验室正、副主任和经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,委员一般应在学术带头人或研究员中产生。每届任期5年,与实验室主任任期同步。
第三条 室务会的主要职能:
(1)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,决定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;
(2)决定实验室的组织结构、岗位设置、发展规划、主要方针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;
(3)审批实验室的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,决定万元以上的预算外支出;
(4)决定实验室的人才资源分配方案;
(5)听取和审议实验室成员的述职报告或年终总结报告;
(6)制定和修订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;
(7)决定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四条 室务会工作程序:
(1)室务会由实验室主任召集和主持,特殊情况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某室务会成员代为主持。原则上,室务会每季度内不得少于一次;如有需要,实验室主任可召集室务会紧急会议;
(2)室务会实行主任责任制下的民主集中制。凡属实验室内重大事项,应提交室务会讨论决定,而后实施。遇事需形成决议时,应在发扬民主、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进行表决,决议以达到或超过室务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。
(3)室务会指派专人(会议秘书)作会议记录,起草会议纪要等。室务会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的,室务会成员应注意保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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